【观点前沿】职工董事角色辨析 L\o-zNY
——兼谈《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K;Fy&p^d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09日 06版)□李保民 张喜亮 )A,M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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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这个文件对于完善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笔者发现,职工董事对于自身的角色还存在着认识上的模糊,理论界对职工董事角色的认识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因此,完善职工董事制度,明确职工董事角色,必须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探讨。 \#L}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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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董事概念的争论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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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职工董事的角色,必须首先厘清职工董事的概念。这似乎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可是在法律和实践中却有着不同的理解。 rQCj^=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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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这个概念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应当说源于公司法。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中分别规定:董事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ht)J#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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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对于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的规定,在学界和实践中产生了分歧。有的观点认为,职工董事这个词从根本上说是不存在的,其原因有三:第一,董事会是由股东代表组成的,是出资人的“俱乐部”,职工不是出资人没有权利担任董事;第二,公司法中谨慎用词,限于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这里规定的是“职工代表”而不是“职工董事”;第三,即便是在限于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中,公司法也只是规定“应当”有职工代表,而不是规定“必须”有职工代表,可见公司法对于职工进入董事会也是采用了审慎态度。 I~|.Re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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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便引发了关于“职工董事”概念的争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起草《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过程中,也遇到了这样的难题。一种观点认为:“职工董事”是个约定俗成的概念,简洁又能准确表达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这个涵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资委制定文件,必须要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既然公司法规定的是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那就不能把这个“职工代表”简单规定为“职工董事”。这两种观点最终还是通过认真研读公司法的精神且尊重约定俗成的现实而被确认为,本办法还是使用“职工董事”这个概念,并对“职工董事”作出概念性的界定。使用职工董事这个概念的法律依据就是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董事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职权。 在这条中,实际上是指明了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就是“职工董事”。 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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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董事角色的争论 Rjt]^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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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甚至是在公司中的作用,在起草《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过程中也发生过一些争论。 h<JV6h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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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职工董事首先是职工代表,因此,职工董事必须代表职工,反映职工的利益诉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其立场必须是站在职工一边,承担起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17CG*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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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董事首先是董事,职工董事必须首先履行董事的职责,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行使权利,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履行职责,要兼顾出资人、公司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力促董事会的决策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两种观点各自角度不同,前者站在职工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后者站在董事职权上思考问题;前者认为职工董事的作用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后者认为职工董事的作用是把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为底线。 V_^p?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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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观点在《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中得到了统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职工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履行由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第五条规定:“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管理办法第八条还规定了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应承担的相应义务。 /GR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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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制定的这个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实际上综合了各种观点,明确了这样几点:第一,职工董事也是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行使权利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职工董事首先要尽董事之责;第二,职工董事并非一般董事,其来自职工的身份决定其必须履行表达职工利益诉求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第三,职工董事个人独立行使职权同时也要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四,作为中央企业的职工董事,必须认识到履行其职责的基本原则即“应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第五,职工董事作为董事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接受董事会出资人的监督,更要接受职工的监督。 T'!7j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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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必须清醒地认识自身的角色更好地发挥作用 E0G"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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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的角色问题,理论上的观点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为职工董事自身必须要清醒地认识自身的角色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作为职工董事,能清醒地认识自身的角色而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要不断地提高职工董事的素质,并清醒地认识职工董事的角色,需要把握这样几点: g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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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董事来自于职工即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就应当为其选举人负责,否则即有被罢免的可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 0w)G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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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职工董事首先是董事,因此,必须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全面履行作为董事的职责,依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办法开展工作。 "2# #F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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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职工董事必须兼顾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三者利益,力促职工利益不受侵害。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是国家即全体人民、职工是全体人民的一部分是公司中的主人、公司是国有资产,所以,出资人、职工和国有企业三者的根本利益是没有冲突的,国有公司是实现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共同体。 ^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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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职工董事必须确立促进公司发展和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的指导思想,积极参加董事会的决策。反映职工诉求目的是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职工董事制度从政治上讲,就是保障职工参加公司管理的民主权利。既然是参加公司管理,就不仅仅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样简单,还包括促进公司发展的方方面面内容。 QY|R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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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职工董事必须把表达职工利益诉求和个人独立行使在董事会中的独立表决权有机结合起来。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职工董事应当首先把职工关于该议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表达准确,如果个人有不同见解,可以在表达职工意愿之后也阐述清楚并要求记录备案。一般来说,职工董事在调查研究时应当对与职工不同看法的个人观点向职工说清楚,并力争与职工意见达成一致。(作者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zt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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