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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职工“心病”谁能治
    xuqi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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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06-20  

    职工“心病”谁能治

    管理提醒: 本帖被 ctxz 从 企业新闻 移动到本区(2008-06-29)
          郑州市劳动保障局日前进行了一项 “您认为目前实施 《劳动合同法》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的社会调查,结果显示:47.50%的职工认为,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Smt8O<N  
        据笔者了解,实际上,在全国多数地方,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不少劳动者因为还想在单位工作,不愿意跟单位搞僵关系,往往选择 “沉默”。这种 “沉默”让许多人落下了心病。 jC_7cAsl  
        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普遍存在,一方面体现出了单位领导法律意识的淡漠,另一方面则缘于当前就业环境的严峻。就业岗位远少于求职人数,使得有些单位抱着“你不愿意干,还有很多人愿意干”的心态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规避应承担的责任。殊不知,这就是违法。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但由于没有刚性的约束,执行起来有难度。因而,在《劳动合同法》中专门针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制定了相关条款,第14条、第82条明确,如果到单位上班超过1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单位要付双倍工资;如果1年内单位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视为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又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从该订没订之时起,用人单位就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e|Ip7`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了5个多月,而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仍是广大职工的一大心病,这说明:一是我们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二是我们的执法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三是各地存在观望心态。虽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为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进行了精心准备,但由于 《劳动合同法》落到具体环节,还需要实施细则的配套和完善,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未出台之前,一定程度的观望情有可原。但是,这不应成为我们延迟处理那些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的理由。 "F_o%!l  
        职工这些 “心病”的 “主诊”机构是劳动保障部门,这点毫无疑问。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当前要做的工作,就是继续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持续加强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察与纠正力度,并积极鼓励职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我们尽到了职责,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就会形成良好的环境,诚如此,职工的“心病”就能加快“治愈”。(中国劳动保障报 西林召) 6@0 wK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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